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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隱匿凶宅事實 高雄地檢署:刻意隱瞞足以影響房價起落構成詐欺罪
文章分類: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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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委託房仲公司賣房屋,卻隱匿妻子曾在屋內自殺死亡使房子已成凶宅的事實,並在房屋現況欄上,勾選不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死亡案,被該署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高雄地檢署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委託房屋仲介經紀公司出售房屋,而房仲業者提供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要其填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6條所規定「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時,該男子為求順利將房屋出售,爭取較高的成交金額,不但在欄位上勾選「否」,並在買家商談購屋時,一再表示房屋不是凶宅,直到雙方成交後,買家才聽說是凶宅,因此提起告訴。

高雄地檢署進一步指出,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6條規定,委託人應就不動產的重要事項簽認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委託人對受託人負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有虛偽不實,由委託人負法律責任。

房仲業者表示,在房屋買賣實務上,如果有人曾在房屋內自殺,房屋就屬凶宅。高雄地檢署根據過去的相驗資料,確認男子的妻子曾在屋內自殺身亡,認為此事件是屬「必要告知」及「重要交易」事項,足以影響房價的起落;刻意隱瞞,就是在積極告知義務當中,做出消極詐欺的行為,因此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將該名男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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