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因故解除契約並返還原已移轉的建物,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按「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做為登記原因申辦的案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免徵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契稅的課徵範圍包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六項。非屬這六項移轉行為者,均不課徵契稅。
財政部指出,買賣雙方和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的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與契稅條例所指的一般買賣仍有分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時,應准予比照認定其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並免徵契稅。在一般正常情形下,納稅人買賣房屋並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即使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繳納契稅仍不得退還。
【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