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三法在民氣可用的壓力下,立院不得不在最後幾天要快馬加鞭協商通過。對於資訊透明化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始終都站在贊成的立場,但很遺憾的是政府在修法的同時,寧願多次與反對的團體溝通,卻不願跟贊成的房仲業有所諮詢,顯然對房仲業採取歧視的態度非常明顯,尤其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2條的增訂與現行法規明顯衝突,完全荒腔走調,讓業者無所適從,也勢必損及消費者之權益,我們真的要慎重呼籲兩黨立委,本著專業良知防止部分惡法在立院匆促夾帶過關,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房地產資訊透明化為全民共識,但惡法夾帶其中被包裹通過,將會是未來房地產資訊無法透明的最可怕殺手。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將使兩法抵觸,令業者無所適從,讓銷售資訊更加不透明化
不動產經紀業第24條之2第6項修訂條文為:『不得告知當事人他方願意接受之底價』。顯然與現行法規要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須完全揭露委託人銷售資訊』也就是說委託當事人的契約底價是必須如實揭露,否則就會擔負廣告不實的責任並得處以罰款,本業的立場是請政府說清楚,到底要我們遵守那個條文為妥?
平均地權第四十七條修正的瑕疵在於登錄權責未歸責於買賣權利人,將使資訊透明化蒙上不真實的陰影
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七條之修訂內容原文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們建議應將登錄之責任歸屬買賣權利人,才能確保登錄的真實性與責任歸屬,房仲經紀人或地政士為居間服務得接受買賣權利人委託登錄,因此我們建議修訂全文應為: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權利人得委任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地政士代為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或利用。
前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前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修訂主要是確認登錄之權責歸責於買賣權利人,避免登錄不實造成資訊更不透明之後果,同時也可以為未來健全稅制時,建立買賣雙方相互監督制衡的良好機制。
總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公會全聯會絕對贊成資訊透明化,三法應該儘速通過,但其中不合理或與現行法規衝突的條文,也不能在匆促修法中被包裹夾帶通過,造成以後執行的障礙與業者的困擾。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李 同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