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產業尊嚴 提升專業創新經營 針對品質與服務報酬對稱性訂定公平準則
內政部於民國89年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訂定房仲業服務報酬不得高於6%上限,其主要意涵在於防止業務員賺取房價差價,並兼顧區域差距、總價高低、品牌優劣、服務品質、學習東西方先進國家成熟產業制度等所做出的彈性機制久性立法。
適逢建國一百年,內政部地政司與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與代銷經紀公會全聯會舉辦系列研討會,廣邀產、官、學者,針對房仲業服務品質與服務報酬對稱性做深入探討。
【以上新聞刊載於100年10月12日經濟日報A16版】